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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报废回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6.12.16 17:08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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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商务局  阜阳市工商局  阜阳市公安局

阜阳市交通局  阜阳市环保局  阜阳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报废回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阜商运﹝2016225号, 20161128日印发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保障道路交通运输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07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汽车报废回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管理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依法行政的理念,坚持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宗旨,坚持部门协同配合的原则,认真落实《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部门协调,强化综合治理,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拼装报废汽车的违法行为,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切实保障道路交通运输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提高认识,建立制度

汽车报废回收管理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公共安全工作,做好这项工作,是党和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法律赋予政府部门的重要职责。要认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提高对做好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克服麻痹松懈思想。要通过加强管理和严厉打击,坚决遏制报废车、拼装车等道路杀手上路造成群死群伤等重大恶性事故发生,进一步规范报废汽车回收经营秩序,预防和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让人民群众满意。目前,我市真正回收拆解销毁的车辆与实际需要报废的车辆相差很大,非法回收和逃避监管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市、县、区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感,站在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及依法行政的高度,切实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继续执行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制度。根据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建立阜阳市汽车报废回收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单位。联席会议由市政府牵头召集,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针对汽车报废回收拆解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磋商,研究解决办法。

各地政府负责辖区内的汽车报废回收监督管理工作,也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有关部门在行使监管职能过程中要及时沟通,相互配合,保证《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得以贯彻落实,切实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三、明确职责,加强监管

1、商务部门是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报废汽车回收经营的市场准入制度,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应通知发证部门撤销资格证书。负责对我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及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领取、发放和监督使用,收集相关信息,组织申请、审核、发放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报废汽车回收市场的监管,监督合法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在当地回收服务点的经营行为,保证有关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法律法规得以贯彻落实。同时,要会同公安、工商、交通、环保等部门在报废汽车和淘汰黄标车注销、回收、拆解、零部件处置等环节把好关,严密程序,堵塞漏洞。

2、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要严把汽车报废销户关,定期公告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和提前淘汰的黄标车。市级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根据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老旧车和黄标车车主登记信息,将老旧车和黄标车淘汰任务分解到县、市、区。各县市区公安车辆管理部门逐车通知老旧车和黄标车车主,要求车主按期将黄标车报废和注销。对于逾期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定期依法予以公告,并强制注销。严格监督落实拆解制度,在经过行政许可的拆解场地监督大型客车、中型以上货车和营运车辆报废解体。

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对道路交通的管控,建立长效机制,要结合当地实际划定黄标车限行、禁行区,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加强黄标车路检路查执法和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车辆上路行驶及未进行注销的执法力度,力争做到发现一辆,查扣一辆,处理一辆。黄标车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并及时通知我市资质回收企业回收拆解,不得重新上路或自行解体出售。

公安治安部门要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市场的治安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偷盗机动车辆报废销赃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对报废汽车的监管和查处。对非法从事回收报废汽车、拼装车辆或将报废汽车赠与、转让、解体、出售(拍卖)给无回收资质的个人和单位,或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按《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没收回收的报废汽车及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收缴的报废汽车交我市资质企业回收拆解。

3、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打击非法经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并监管资质企业回收经营行为。

各地市场管理部门要严厉查处无经营资质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和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注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行为,按《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罚。所查报废汽车或五大总成等零部件,通知我市资质回收企业予以回收。

4、交通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客货营运汽车的监督管理。对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各类营运汽车和提前淘汰的营运黄标车实行强制报废制度。对不按规定及时淘汰的黄标车主及单位,应吊销其车辆道路运输证,车主单位新增车辆停发车辆道路运输证。

5、环保部门将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政府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负责落实黄标车提前淘汰奖补政策,及时兑现奖补资金。

6、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省财政厅相关文件及《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提前淘汰黄标车奖补办法的通知》(阜政办〔201515号)文件精神,落实财政奖补资金。

四、资质企业坚持自律,完善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
    有资质的报废企业要主动与市行业管理部门和车辆监管部门联系,自觉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管,严格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依法回收拆解,规范经营,坚持做到一车一档,建立完整的报废汽车档案,对回收的报废车辆逐一登记,并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定期上报回收拆解报表,提供档案备查。

企业要积极主动走访车辆单位和车主,通过媒体大力宣传有关报废汽车和淘汰黄标车的法律法规、报废程序及车辆报废更新补贴等相关政策,配合商务、环保、财政等部门做好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和黄标车淘汰补贴工作。

为规范各县、市、区的报废汽车市场,完善我市报废汽车回收服务体系,企业应在各县、市、区设立报废汽车回收服务点,在当地商务、公安、工商、交通、环保、财政等部门监管下开展回收业务,实行上门回收服务。                2016-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