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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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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资再生协会章程

——经2021年3月19日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安徽省物资再生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合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和综合利用的专业性公司(集团)、企业以及与之相关的科研、教育机构、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全省再生资源行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再生资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对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指导;宣传再生资源利用事业对节约资源、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意义,为环境保护和资源永续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行业管理部门是安徽省商务厅。

本会接受登记机关、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功能型党组织。

第七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八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不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党组织。

第九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协会党组织意见;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一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十二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有关情况和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

(二)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密切党和政府与行业之间的关系,积极争取社会组织培育扶持政策;

(三)组织推进会员之间的合作和交流,搭建我省再生资源行业与国内社会组织和企业间交流、协作与学习的平台;

(四)推进行业进步,宣传行业先进典型,推广先进经验,引导会员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动员和组织会员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推动会员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六)研究、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组织开展自律和诚信活动;

(七)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社会组织培训、评估工作及其他事务。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单位会员更换代表,需向本会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有一定经济实力,经营活动规范,行业中有一定影响;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审查后,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在本会会刊和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提出议案和工作建议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本会优惠待遇的享有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照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联络方式更改时及时通知本会。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本会会刊和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和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和秘书长;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单位代表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理事的产生采取理事单位代表制,即被选举的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理事。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理事会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单位代表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有1/3以上理事提议应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五条的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遵纪守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公正、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一般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签署本会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机关根据工作推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发现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政府购买本会服务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七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管理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1年 3 月 19 日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