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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吹风会

2019.03.01 11:50浏览量: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吹风会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9222日(星期五)上午10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商务部副部长王炳南、商务部市场建设司负责人郑书伟、司法部立法二局负责人张要波介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商务部副部长王炳南介绍说,今年1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对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工作作出重大政策调整,这是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也将对汽车产业发展必带来深远影响。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继续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打赢蓝天保卫战。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加快出台实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推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大家都知道,汽车是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性产业,报废汽车回收是汽车流通的最后环节。随着我国汽车产销量增长,报废汽车数量也逐年增加。原《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是20016月由国务院发布的,在防止报废车和拼装车上路行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一些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新的情况,需要进行修订。

这次重点修改了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加强报废回收行业环境保护。新修改的《办法》要求企业在存储场地、设备设施、拆解操作规范等方面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同时,进一步明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了对有关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二是适应循环经济需要,允许将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出售给再制造企业,提高回收价值。新的《办法》规定,拆解的“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这规定将明显提升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的价值,提高车主报废积极性。

三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要求,完善资质认定制度,简化办事程序。新的《办法》打破了对回收企业实行定点布局的传统管理方式,不再实行特种行业管理,按照“先照后证”的要求,企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再申请获取回收资质。

四是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的精神,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主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建立和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部门协同合作监管。

五是调整适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办法》作为规范回收行业的行政法规,不再调整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有关的行为。但就报废机动车的回收程序、违法拼装机动车、买卖报废机动车拼装车的法律责任,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了有机的衔接。

这次修订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一条重要的原则就是要坚持问题导向,着眼于解决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存在的深层次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重点围绕四个问题进行解决。

一是解决回收拆解环境污染问题。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过程中会产生一些废油、重金属等有毒有害污染物。新《办法》要求,必须要进行安全规范的处理。过去长期以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存在着技术水平较低的问题,造成环境保护方面的一些隐患,新的《办法》对回收拆解企业的环保设施、设备和操作规范等方面都提出了强制性的标准和要求,对环保违法行为我们加大了监管力度和处罚力度,将有效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二是要解决机动车零部件再制造的法律障碍。新的《办法》规定,部分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循环利用条件的,允许再制造再利用,打开了一个法律方面的通道,也是国际上通用的做法,是我们国家《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明确要求。

三是解决了监管力度的问题。报废机动车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必须要按照最严格的要求、最严格的标准进行管理。新的《办法》通过进行行政处罚、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认定书等手段,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拆解企业进行处理。针对日常监管比较薄弱的问题,新的《办法》规定要建立“双随机、一公开”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引入信息技术手段等监管措施。对各部门执法活动衔接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四是解决了民间投资进入壁垒问题。原来《办法》要求设立回收企业应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但是在实践过程中,部分地市只设立了一家回收企业,实行总量控制,客观上造成了垄断,不利于市场竞争,也限制了一些民间资本的进入,回收企业也缺乏升级改造的动力。新的《办法》在制度层面上取消了数量控制的要求,有利于各种资本,包括民间资本的进入。同时,原《办法》已经出台了17年,部分条款与近年颁布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不衔接,在新的《办法》里做了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