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函〔2022〕84号
各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各直接登记全省性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规范管理,推动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积极发挥正能量,根据民政部统一部署,省民政厅决定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着力解决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不够规范、效能不高、名存实亡等问题,防范化解风险隐患,促进全省性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时间安排
2022年4月—7月。
三、整治任务
全省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机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本次专项整治范围:
1.已完成社会团体授权任务和宗旨使命的;
2.超出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
3.另行制定章程的;
4.名称或业务范围有相同相似的;
5.未按照规定程序设立的;
6.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名称命名的;
7.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安徽”“全省”等字样的;
8.除代表机构外,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9.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
10.内部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运转的;
11.拒不服从社会团体领导和管理的;
12.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开展活动的;
13.与非法社会组织存在勾连的;
14.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
15.财务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统一账户管理的;
16.开设独立银行账户的;
17.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的;
18.通过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方式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的;
19.存在违规收费或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情形的;
20.违反其他管理规定的。
全省性社会团体发现分支(代表)机构存在上述第1、8、9、10、11、12、13项情形以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情节较为严重的,要立即予以终止;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但情节较为轻微的,要限期全面整改,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消除风险隐患。相关终止和整改情况要及时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并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各全省性社会团体要站在服务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为民办实事、为企优环境”的重要抓手,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二)扎实组织实施。各全省性社会团体要严格对照专项整治任务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于5月31日前将《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自查自纠情况表》(附件1)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各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对所主管和管理的全省性社会团体自查自纠情况进行认真审查,指导督促社会团体进一步完善整改举措,抓好整改落实,并对整改完成情况逐一确认。直接登记全省性社会团体自查自纠情况表于5月31日前报送至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三)加强监督检查。省民政厅将结合年检等工作,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对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整改不到位、不服从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指导监管等情形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公开曝光、年检降档、评估降级等措施,从严从重加大处理处罚力度。
(四)强化长效治理。各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要结合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完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长效治理举措和监督管理办法。要积极引导各全省性社会团体进一步建立健全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确保各分支(代表)机构规范运行、有序发展。
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于7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实效、经验做法、问题困难以及意见建议等)和《XX主管(管理)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统计表》(附件2)报送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同时报送电子版箱。
联系人:冯斌,电话:0551-65606033。
电子邮箱:ahshzzgl@163.com。
附件:
2.XX主管(管理)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统计表
2022年4月15日